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不少保險代理人為了拉保單而未向投保人完全告知關(guān)鍵事項,讓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情況很常見,這卻可能給投保人帶來理賠風險。
代簽名在投保過程中屬于不被重視的情況,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經(jīng)常就這一問題產(chǎn)生糾紛。
保險業(yè)內(nèi)人士昨日對記者表示,新《保險法》規(guī)定對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雖然沒有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但只要能證明被保險人認可保險金額的事實,那么該保險合同同樣有效。
客戶擔心遭拒賠
家住浦東新區(qū)浦城路的客戶田先生向記者反映,去年底他在一家外資壽險公司的代理人大力推薦下購買了一份分紅險,當時保險合同上注明投保人是田先生,而被保險人是其子田某。當時田某不在上海,于是田先生代兒子簽名。
但田先生最近發(fā)現(xiàn),由于該保險合同上有關(guān)于身故賠償?shù)募s定,按規(guī)定需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以防潛在的道德風險。因此,田先生擔心將來萬一需要理賠時,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新法刪除書面兩字
相關(guān)保險專家對記者表示,根據(jù)原《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但新《保險法》第34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新《保險法》相比原《保險法》在這一規(guī)定上的區(qū)別是刪去了書面兩字,因此只要能證明被保險人認可保險金額的事實,即使保險合同沒有被保險人的簽名,那么該保險合同同樣有效,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絕理賠。
為防刁難需謹慎
保險專家特別提醒,不少客戶在投保有身故賠償約定的壽險合同時往往忽視了代簽名問題,以為這與被保險人無關(guān),其實不然。雖然新《保險法》加強了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但為了避免在理賠過程中被保險公司刁難,客戶在投保此類壽險合同時最好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名以證明其知情。如果已經(jīng)投保的壽險合同上存在代簽名情況,投保人應(yīng)盡快聯(lián)系保險公司,補充被保險人親筆簽名這一手續(xù)。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不少保險代理人為了拉保單而未向投保人完全告知關(guān)鍵事項,讓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的情況很常見,這卻可能給投保人帶來理賠風險。而且,保險公司往往在客戶投保時對代簽名問題不仔細把關(guān),在客戶理賠時卻做文章,所以客戶投保對代簽名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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