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shù)量保險金的一種保險。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y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責任與范圍: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二、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按殘疾程度大小分級給付殘廢保險金。殘疾給付是部分給付,最高以死亡給付為限。三、醫(y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y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yī)療給付規(guī)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四、住院津貼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人身意外保險事故的定義: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來的劇烈的偶然發(fā)生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gòu)成該合同的保險事故。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則不屬意外事故;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系由被保險人長期操勞或磨煉所致,如地質(zhì)勘探作業(yè)、運動員多年運動致腰及關(guān)節(jié)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謂偶然,是指被保險人不能預見、不希望發(fā)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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